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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我探望孩子就不给抚养费”这样做对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7   点击数:96

有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就双方就儿子的探望具体事宜达成了一致。然,二人均未依调解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某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3年,李某与王某再次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每月定期带儿子到法院给李某探望,至法院探望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时间问题,李某按月给付抚育费。如王某不履行探望权问题,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

但此后双方就探望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96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对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被上诉人王某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因此也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因探望权受阻而拒付,故李某、王某在协议中约定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某、王某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明显是将因离婚产生的负面情绪转移到孩子身上,很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本质上属于亲权。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因而,探望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存在的。孩子具有被探望的权利,父母有探望的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籍。

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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