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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名字?你得知道这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2-28   点击数:32

 

离婚往往意味着新生活的开始,通常情况下,子女随夫妻一方生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想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又是否能单方变更孩子的姓名呢?我们可以结合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朱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生育一子朱某已,孙某某与周某甲于2013离婚,婚生子朱某已随孙某某一起生活,由周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婚生子朱某已称气不愿意叫这个名字,更喜欢孙启航这个名字,要求更名。朱某甲则认为朱某已尚小,改名非孩子本意,是孩子母亲想给孩子改名字,故双方就更名一事未协商一致,朱某已遂将朱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更改原告的姓名为孙启航;2.本案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朱某甲不同意更名的情形下,对朱某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法律行为,因超出其辨认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实施,而父母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离婚而丧失,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所以,在案例中法院驳回了朱某已变更姓名的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公安部2002年5月21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离婚后单方面到公安机关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能会拒绝受理。

 

 律师支招:

1. 离婚后,在另一方丧失监护人资格(如失踪、死亡)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2.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另一方需配合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变更为新名字;

3. 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自行变更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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