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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定案例】闪婚!为了孩子,这婚也得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15   点击数:21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通过婚恋网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对婚前彼此的了解程度不够,并且婚后聚少离多,使得原本就比较薄弱的感情基础日益淡薄,原告甚至发现被告多次婚内出轨。被告父母对其子的过度溺爱导致孩子性格完全扭曲,生活习惯出现很大问题。原告与被告父母的教育理念不同,导致矛盾日益激化,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于是原告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

本案较连贯,是较为常见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离婚纠纷。办理离婚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相关的问题要尽量为当事人争取。

 

在婚姻出现危机时,绝大多数夫妻双方考虑的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财产分割,而是抚养权归属。在哪些情况下,一方更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里为大家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影响夫妻一方取得抚养权的几个重要因素。

 

一、子女的年龄

1.子女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女方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有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2.子女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具有以下情形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夫妻各自的抚养条件 

如果双方的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或者虽然有差距,但均有足够能力抚养照顾孩子的,那么,该等因素对于争取抚养权的影响不大。但如工作不稳定、收入条件较差,明显不能承受孩子的生活、学习支出的,则对取得抚养权较为不利。

此外,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官将可能从夫妻双方的居住条件、身体条件、教育程度、思想品德以及离婚后住所对应就学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评判夫妻是否具备更优抚养条件的标准。

 

三、孩子的生活习惯 

如夫妻在离婚前已分居较长时间,子女一直随夫或妻一方生活,离婚后如改为随另一方生活将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抚养权较大可能判归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此外,在夫或妻的抚养条件相同且均主张抚养权的情况下,如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然有能力帮助夫或妻一方照顾孩子的,则为避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法院会以此作为考虑子女随父或妻一方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顾属于隔代教育,隔代教育不能替代父母自身的亲自教育。如需将孩子完全交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自身无能力、无意愿亲自教育孩子的,不利于取得抚养权。

 

四、夫妻各自的品行

如果夫妻一方有不良嗜好,例如赌博、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等,则考虑到这些不良嗜好、恶习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一般将孩子判归另一方。

 

总之,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首要考虑因素就是是孩子的健康成长,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尽可能的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医疗费一人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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