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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责任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26   点击数:0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责任认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抚养子女,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抚养至其成年有独立的生活、经济能力。同时,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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