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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07   点击数:1

【案情简介】

宋某和彭某结婚后,出于购房需要,二人向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作为分期两年的首付款,借条是双方与房地产公司委托人罗某签订的),同时又向银行贷款24万元。后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宋某一个人承担了清偿借款、贷款的义务。为向彭某追偿所担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超过个人应付部分,宋某特委托我所进行代理,将其诉至法院。

 

【预判及分析】

了解该案件详情后,我们对被告彭某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进行了分析,并向委托人释明了本案可能存在的风险:

1、因实际向房地产公司的借款,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据,且与罗某签订的借据未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为购房的分期首付款。我方委托人未直接将款项打入罗某账户,而打入房地产公司账户,对方可能不认可其还款;

2、房地产公司向二人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二人的首付款。对方可能会提出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房地产公司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委托人离婚后向房地产公司的还款系委托人的个人债务;

3、双方在离婚时并被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现我方请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对方极有可能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应进行一同的分割,不能单独就某一部分进行分割。

 

【方案及结果】

通过初步的分析,为了与法官思维有效对接,实现有效代理,我们准备以事实并辅之相应的证据来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

1、证明委托人应归还给罗某的借款,实际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其实际用途就是支付房屋首付款,从而将其划分到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2、或证明罗某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委托关系,证明委托人打入房地产公司账户的钱款为归还罗某的借款。

3、不同的财产或债务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我方委托人有权选择一并处理或就其中一部分单独处理。

在庭审中,对方的突破点与我们分析预测的如出一辙!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的答辩,做出如下判决:

1、彭某应担负宋某清偿银行贷款的一半;

2、驳回宋某请求彭某担负其向房地产公司归还款项的一半。(基于第三人罗某未出庭,缺少对相关事实的确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罗某与房地产公司具有委托关系,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归还给罗某的借款。)

 

【办案过程】

1、向委托人了解基本的事实,挖掘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梳理委托人提供的双方购房合同、向罗某借款的借据、贷款证明以及还款流水账单等,迅速为委托人提供可行的诉讼方案;

2、着手准备起诉状、代理意见、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成功立案;

3、办案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最新进展,出现新情况立即与委托人沟通交流,让我所律师代理人所主张的与委托人的诉求高度吻合。

 

【分析总结】

本案中,处理的思路应该是尽可能的将委托人归还的款项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无论是证明该笔款项是用于房屋首付款,还是证明归还罗某的个人借款,都可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而这两个方向的推进,缺少不了第三人罗某在法庭对有争议事实的确认。在处理过程中,未认识到其关键作用,同时也未考虑罗某未出庭的情况,从而未有预备方案。

在此建议大家,在归还借款时,应按照书面约定,向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对方进行还款。就如本案中,宋某是与罗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后续将还款打入房地产账户,其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罗某进行证明。故谨记遵守合同相对性,还款切忌绕过“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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