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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过早分配家产藏隐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10   点击数:0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主要围绕着房屋和赡养问题,很多老人为求安稳度过晚年都会选择把房产赠与子女。

近日,一位父亲把自己的大儿子给告上了法庭,想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两套房子。该父亲称,2009年,老宅子拆迁,按照当时拆迁规则分了两套住房。拆迁后大儿子找到自己,说要负责父母的养老,于是他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拆迁房产权给了大儿子,并签了相关协议。后来,觉得大儿子对自己和老伴照顾不好,想要收回房产。遭到拒绝后,把大儿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该父亲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自己做出了一份承诺书,自己写承诺说房子不要了,给大儿子所有,查明房屋确实应该由大儿子掌控,现在主张相应的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但法院驳回了该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定撤销权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限制。

本案中虽可能存在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从2009后转移房产到此,已经过去十年之久,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老人不能撤销赠与。因此法院判决合理。

 

如何避免给了财产,子女出尔反尔?

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和请求赡养费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得到财产就不赡养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老人可以另行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且请求支付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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