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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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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子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过早分配家产藏隐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10 点击数:0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主要围绕着房屋和赡养问题,很多老人为求安稳度过晚年都会选择把房产赠与子女。
近日,一位父亲把自己的大儿子给告上了法庭,想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两套房子。该父亲称,2009年,老宅子拆迁,按照当时拆迁规则分了两套住房。拆迁后大儿子找到自己,说要负责父母的养老,于是他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拆迁房产权给了大儿子,并签了相关协议。后来,觉得大儿子对自己和老伴照顾不好,想要收回房产。遭到拒绝后,把大儿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该父亲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自己做出了一份承诺书,自己写承诺说房子不要了,给大儿子所有,查明房屋确实应该由大儿子掌控,现在主张相应的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但法院驳回了该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定撤销权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限制。
本案中虽可能存在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从2009后转移房产到此,已经过去十年之久,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老人不能撤销赠与。因此法院判决合理。
如何避免给了财产,子女出尔反尔?
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和请求赡养费!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得到财产就不赡养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老人可以另行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且请求支付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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