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循定案例】离婚时,有房产、车位、债券等财产,如何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05   点击数:0

原告:胡某,女

被告:杨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胡某、杨某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一女。因双方系再婚家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女儿出生一直由胡某及胡某母亲抚养,夫妻矛盾越来越深,已无和好的可能性,请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答辩:1.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同意女儿由胡某抚养,杨某享有探视权。3.位于A地房屋和车位系杨某婚前财产购买,为个人财产,另一个车位为婚后购买,应当依法分割;位于B地房屋系胡某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当分割;C地房产、胡某债权、胡某名下存款、奔驰车应当平均分割。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后,联系法院阅卷开调查令,然后调取了双方名下详细的财产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于2020年10月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胡某、杨某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2.婚生女随胡某生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

3.A地1号车位归胡某所有,3号车位归杨某所有;

4.奔驰车归胡某所有,凯迪拉克车归杨某所有,胡某需补偿杨某75000元;

5.胡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杨某支付银行存款1588.59元;

6.胡某名下证券归胡某所有,判决生效后5日内补偿杨某25000元。

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承担1940元,被告承担1940元。

 

【律师点评】

本案较连贯,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普通离婚纠纷。本案双方对离婚和抚养权没有争议,主要是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是平均分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按以下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