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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19   点击数:0

现如今,婚姻忠诚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更何况《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何某与谭某婚后不久便怀孕,11个月后,谭某产下一子何小某,由何某抚养并支付相关抚养费用。由于办理孩子的户籍登记时需亲子鉴定,随后何某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将妻子谭某诉至法院。(一对一咨询请加vx:shenhuilawyer,备注公众号)

若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会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判的依据。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但是,如果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时,而对方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无法强制子女做亲子鉴定,所以就不会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

何某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经济上的法定抚养义务归属于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担!而实际抚养者何某在法律上并无抚养义务。

若将其抚养成人才发现,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构成不当得利,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何某能否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谭某隐瞒孩子与何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性抚养,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同时谭某的行为也侵害了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男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何某起诉离婚时有权获得离婚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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