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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4   点击数:4

在某些离婚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会主动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者支付抚养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够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明确约定,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则是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因此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和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必要时”的情况包括,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突患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骤减,或者子女升学及年龄增长导致所需费用显著增加等,此时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保障子女所需。)

 

相关法律小常识:

1、关于抚养费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月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或及其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若子女有残疾、疾病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子女有正当理由(出国求学等)提出的,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不妨碍子女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抵扣抚养费。

3、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原则上,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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