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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什么算重大疾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30   点击数:0

背景简介:小龙和小兰经媒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结了婚。结婚后不久,小兰发现小龙性格异常暴躁,动不动就骂人、摔东西,后面才从邻居的口中的得知,小龙婚前患有“躁郁症”,也就是这个原因,方圆十公里的姑娘不愿意与其相亲,更别谈结婚了。

小兰面对此种情形,应该怎么处理呢?

小兰可以在得知小龙患有“躁郁症”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请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问:什么属于重大疾病呢?

答: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应从两个方面出发:

一是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意愿

二是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为:

第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严重的精神疾病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型,指出生前或出生后产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为以智力低下为主的症候群。另一类是情感障碍类疾病,如躁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第二,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这种情形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性功能疾病,即一方存在导致性障碍、性无能的疾病。第二类是影响生育的疾病,区别于前者,它强调影响“形成胚胎”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

第三,高风险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源自基因遗传,遗传概率极大,严重影响后代健康,不符合优生优育要求,法律上禁止生育。

第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它不仅对患者自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极易传染给配偶、家人,进而扩散到整个社会,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这三类疾病均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但是,上述重大疾病范围只能作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适用的要件之一,是可撤销婚姻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当事人是否隐瞒了患病情况才是本条适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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