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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离婚,因为财产问题分歧严重 2026-01-08 12:00:19 段景灏
当财产分歧严重时,优先选择诉讼离婚(法院裁决),同时可尝试专业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核心思路是先明确财产性质(个人 / 共同)、再固定证据、最后依法主张分割。
保险单、信托受益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9-15 点击数:0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保险单和信托受益权作为两类特殊的财产权益,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资金来源、取得时间和具体约定综合判断。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保险单和信托受益权作为两类特殊的财产权益,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资金来源、取得时间和具体约定综合判断。
关于保险单。 认定保险单相关权益的归属,核心在于区分保费来源和保险金性质。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该规则源自《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第4条,司法实践中亦为通行做法。
(二)婚前个人财产投保的情形
如果保费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该笔保险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仍作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具体而言,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已足额缴清保费的保险,其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如果婚前购买、婚后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保单本身仍归投保人所有,但婚后缴纳保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通常会结合婚前婚后缴纳保费的情况及保单的现金价值酌情分割,判定保险合同利益归投保人所有,再由投保人向另一方给付婚后缴纳保费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折价款。例如,婚前3年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婚后2年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三)保险金的归属需区分险种
八民纪要第5条对保险金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险金通常归个人,而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金则倾向于归共同财产。
关于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同样取决于信托财产的资金来源和信托文件的具体约定。
(一)资金来源决定基本归属
基于一方个人财产设立的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一般属于个人所有;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得的信托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需特别注意一种情形:夫妻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信托等理财产品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6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人投资信托等理财产品所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属于投资收益而非法定孳息或自然增值,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信托等理财产品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将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信托等理财产品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装入家族信托,因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行为,应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二)信托文件约定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如果信托协议明确约定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一般应尊重该约定,这类似于遗嘱继承及指定赠与的相关制度。
然而,实务中有观点指出,婚后被指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即使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最终能否被认定不属于共同财产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信托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仍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宜绝对化理解。
(三)受益人的不同身份影响认定规则
需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夫妻一方作为第三人设立的信托的受益人,该信托受益权一般视为委托人对受益人的“馈赠”,若信托文件作出了个人财产的约定,则按约定认定。其二,夫妻一方作为设立信托的委托人本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具有自益属性。如果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配偶已出具同意函对信托财产交付及信托文件内容予以认可,且信托合同中存在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的约定,则配偶签署同意函的行为构成对相关信托受益权属于委托人个人财产的书面认可。两种情形下的财产认定规则有所不同,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结语
无论是保险单还是信托受益权,都不能脱离资金来源、取得时间和当事人约定来简单定性。建议在配置相关金融产品时,事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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