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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去世,老人能争取孙辈的监护权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20 点击数:0
法律如何规定监护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在子女去世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律上具有优先于其他亲属的监护顺位。
老人成为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够主张监护权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虽健在但不具有监护能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去世后,另一方父或母仍然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那么该健在的父或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暂时无法主张监护权。
什么是“监护能力”?
老人能否成功争取孙辈的监护权,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所谓监护能力,通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基本条件等。实践中,法院或相关部门在确定监护人时,会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以及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等多方面因素。
监护权确定的基本原则
监护权的确定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若孩子年满八周岁,还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监护权确定的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老人争取孙辈监护权通常有两种途径:
一是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是申请指定。如果各方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老人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资格被撤销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父母一方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监护权与抚养义务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义务侧重于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而监护权则涵盖更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当尽心尽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坚实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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