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其它 > 正文

哪些行为会导致永久丧失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19   点击数:0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这并非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若继承人实施特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悖德行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以下是法律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触碰红线即可能导致无权继承。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无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是故意实施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无论既遂未遂,也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将绝对丧失继承权。这是对人性底线的刚性约束 。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若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故意杀害其他同一顺序或先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也将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

第三,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如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过,此类行为属于“相对丧失”范畴 。

第四,篡改、伪造或销毁遗嘱。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若情节严重(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将导致继承权丧失 。

第五,妨害遗嘱自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失权情形 。

特别说明:宽恕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三至第五项行为(遗弃、虐待及各类妨害遗嘱的行为),法律设有“宽恕制度”。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第一项与第二项(故意杀害相关)属于绝对丧失,不适用宽恕制度 。

此外,受遗赠人若有上述行为的,也同样丧失受遗赠权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