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其它 > 正文

除了分财产,无过错方还能主张什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10-09   点击数:0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焦点。然而,许多人并不清楚,当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除了在财产分割中依法获得照顾外,还可以另行主张一项独立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将长期出轨、婚内育有私生子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纳入赔偿范围。

这一赔偿与财产分割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互不替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针对的是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例如因家庭暴力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对方与他人同居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票据、转账记录、医疗费清单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和具体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抚慰。在确定具体数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与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无需就精神痛苦的具体程度进行举证,只要过错方的行为构成法定重大过错且因此导致离婚,法律即可推定精神损害的存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是两项可以并行主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既可以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得适当倾斜,同时还可以另行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两者并不冲突。

关于提起时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关于诉讼时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曾规定协议离婚后应在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自《民法典》施行后,该一年期间的限制已被取消,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人不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也不支持双方均有过错时的互相索赔。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