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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30 天,这些时间节点别搞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30   点击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全面实施。很多人误以为提交申请后等30天就自动离婚,实际上,协议离婚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的“30天”需要特别注意,一旦搞错时间节点,离婚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撤回,需要重新来过。

第一个30天: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这30天即为法定的离婚冷静期

在这个期间内,夫妻任何一方如果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这30天计算的是自然日,并非工作日,也就是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个30天:审查登记期

这是最容易出错的一个阶段。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为审查登记期,计算方式同样是从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

在这30天内,双方必须再次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同样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一旦错过这30天,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证,离婚登记程序将自行终止,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两个30天的时间节点

  • 第1天:提交离婚申请的次日,冷静期开始计算。

  • 第30天:冷静期届满日(若为节假日则顺延)。

  • 第31天:审查登记期开始计算,可申请领证。

  • 第60天:审查登记期届满日(若为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共同申请则程序终止。

常见误区:过了冷静期不等于离婚

特别要提醒的是,冷静期届满不等于离婚手续完成。如果双方在30天冷静期内都没有撤回申请,但冷静期结束后忘记在接下来的30天内共同去申领离婚证,那么本次离婚申请就会作废。

如果想要再次办理离婚,双方必须重新提交离婚申请,重新经历60天的完整程序(30天冷静期+30天审查登记期)。

总结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两个30天的结合:第一个30天是“冷静撤回期”,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回;第二个30天是“领证申请期”,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申请才能离婚。 只有将这两个阶段都顺利完成,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把握好这两个时间节点,才能让离婚程序顺利进行,避免因疏忽导致程序终止、重新申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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