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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为什么必须先“调”再“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8-24   点击数:0

不少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法院为何要先“调”后“判”感到不解,甚至误以为这是程序上的拖延。事实上,这一制度设计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现实考量。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婚姻家庭纠纷被明确列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离婚诉讼调解前置的完整规范体系。

调解是法定程序,但以自愿为前提

需要厘清的是,调解虽然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必经”不等于“强制”。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是否接受调解方案、达成何种协议内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的制度价值

之所以将调解设为前置程序,根本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关系交织着情感、伦理等多重因素,单纯依靠法律判决未必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专业引导帮助双方缓和情绪、消除对立;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促使当事人理性审视自身诉求;对于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尽力促成和解、挽回家庭;即便调解未能成功,也能帮助双方更清晰地认识争议焦点,为后续诉讼程序奠定基础。

例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因一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无法到庭等情形,客观上不具备调解条件,法院可不经调解直接进入审理程序

总而言之,离婚诉讼“先调后判”并非程序上的冗余环节,而是法律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作出的审慎制度安排——既为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提供一次修复的机会,也为确已破裂的婚姻提供一条理性的解决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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