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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否被“约定放弃”?法院怎么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10-09 点击数:0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自愿放弃探望权”,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围绕探望权的法律性质、立法目的以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展开。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可自由处分的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具有专属性,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而非单纯赋予父母的一项个人利益。
从立法体例来看,民法典对探望权的中止规定了专门的法定程序和事由——只有在“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或剥夺探望权的空间。
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何无效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该约定之所以无效,原因在于探望权不仅关乎父母一方的权利,更直接关涉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维系亲子关系的切身利益。父母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随意处分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这种约定损害了子女利益,应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对此已形成一致的裁判立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自愿放弃探望权的条款,剥夺了其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该方依法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即便双方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放弃探望权仍属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探望权与抚养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不能以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限制对方的探望权,也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
法院的裁判思路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审查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否有效,结论通常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学习状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判决。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协助的有关个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正确行使探望权的路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对方就探望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为前提,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阻挠、拒绝或设置探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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