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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错了,后果有多严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9   点击数:0

一、协议生效的法律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份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很多人以为协议离婚后还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消灭。

 

二、财产分割的不可逆转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个"协议处理"一旦完成,原则上就不再允许反悔

为什么?因为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多重因素,包括抚养权归属、家务补偿、过错方惩罚等,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来衡量。如果你为了快速离婚或者获得子女抚养权,自愿放弃部分财产,这种让步是法律尊重的意思自治。事后你不能以"觉得不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法院不会支持这种基于主观感受的撤销请求。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里的关键是"确属离婚时未涉及"。如果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实际上意味着双方确认了当时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处理,但如果后来发现有财产被隐瞒,法院仍支持分割。

 

三、债务约定的双重风险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条款,是另一个高发雷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搞不清的陷阱: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你和前夫或前妻约定某笔债务由对方承担,如果债权人起诉你们双方,你还是要承担还款责任,还完之后才能依据协议向对方追偿。但如果对方根本没钱,这笔钱就只能你自己吞了。

更严重的是,如果你在协议中约定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承担,而承担债务的一方没有实际还款能力,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

 

四、子女抚养条款的刚性约束

很多人以为子女抚养费可以随便调整。错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虽然该条文规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必要时"是有严格标准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几种情形: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权变更也有严格限制。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

 

五、撤销权的行使限制

即使你确实发现了协议存在问题,想要撤销也不是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过期,你的撤销权就彻底没了。

而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不能自行单方撤销。举证责任在你,你需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欺诈指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真实情况、虚构债务等。胁迫指以给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指对财产权属、价值等核心要素有错误认识,且造成分割显失公平。这些都需要提供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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