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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22 点击数:0
在继承纠纷中,时常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某项财产虽然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上是由被继承人出资购买或拥有的,那么该财产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登记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登记不等于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此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的证明效力,即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先推定谁是该财产的权利人。但这种推定并非绝对不可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可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确认真实的权利人。换言之,登记在谁的名下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而非判断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遗产范围的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是否为其个人合法财产,而非仅仅看登记名义。
常见情形分析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即使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借名登记或代持财产。实践中,因购房资格、限购政策等原因,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情形下,如果借名买房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应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借名人即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若实际权利人去世,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权益自然属于遗产;反之,若登记名义人去世,则应当确认真实权利人身份,该财产不属于登记名义人的遗产。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已通过合法方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则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属于其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
第四,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仅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举证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财产登记状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登记人主张登记财产为其所有,无须举证证明;而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登记推定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察财产的出资情况、购买时间、管理使用状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作出认定。
综上,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在于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如认为登记状况与真实权利不符,应尽早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真实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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