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赠抚养 > 正文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谁的法律效力更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18   点击数:0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一个人既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究竟以哪个为准?很多人对此存在疑惑。今天一文说清两者的效力顺位。

先说结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明确规则 。

法律依据非常清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这就从基本法层面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地位。

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它是自然人与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扶养人付出了实际的照料和扶养义务,理应优先获得约定的遗产 。

那么,如果两者内容发生冲突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给出了具体操作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既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两者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简单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层级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这一顺位设计,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保护了付出扶养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