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嘱继承 > 正文

自书遗嘱漏写日期,还有效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10-14   点击数:0

自书遗嘱因形式简便、隐私性强,成为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遗嘱形式。然而,许多人精心写好了遗嘱正文,却忽略了落款日期这一看似细小的形式要件。那么,漏写日期的自书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法定形式要件:日期不可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意味着自书遗嘱的全文须由遗嘱人本人手写完成,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以电脑打印替代;遗嘱末尾须由遗嘱人亲笔签署姓名;日期则须完整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三个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亦从正面强调: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该条虽针对遗书,但同样表明“注明年、月、日”是自书遗嘱形式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存在形式瑕疵、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当然认定遗嘱有效。

法律之所以要求注明年月日,其原因在于:日期是判断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日期是确定各份遗嘱先后顺序、判断哪一份为最终有效遗嘱的关键;同时,日期也有助于确定遗嘱的成立时间,防止事后伪造或篡改。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立场

对于漏写日期的自书遗嘱,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部分法院采取严格形式主义的立场,认为落款日期是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不得缺失。遗嘱若未注明年月日或仅注明部分日期(如只写了年和月),即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如果只有一份遗嘱,且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未注明日期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应重点审查遗嘱是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的本质是服务于这一核心目的的。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确系遗嘱人本人书写并签名,内容清晰明确,且不存在其他相互冲突的遗嘱,法院有可能基于实质审查认可其效力。

补正方式与风险防范

如果发现自书遗嘱漏写了日期,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由遗嘱人本人亲笔在原遗嘱上补注完整日期并签名确认,使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代为补写日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建议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全文亲笔书写,不使用打印件;末尾亲笔签署完整姓名,不以名章或手印代替;完整注明具体的年、月、日,避免仅写“今年”或只写年月;尽量使用不易涂改的笔书写,如需涂改增删,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立遗嘱后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稳妥的做法是重新完整手写一份并注明日期。

总之,自书遗嘱漏写日期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结论,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院的裁判立场。为了确保遗嘱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继承纠纷,订立自书遗嘱时务必确保各项法定形式要件完整齐备。如对遗嘱效力存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采用公证遗嘱等更为稳妥的方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