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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关于夫妻双方常年事实上的分居生活,可否认定为离婚的一个条件?谢谢!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准予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
回复时间:2015-06-23 1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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