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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守所工作九年,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定书面上的劳动合同,现我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但单位不与赔偿。请问该怎样处理这件事。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2015-06-26 09:41:56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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