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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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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高墙内的离婚案调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2 点击数:100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法庭上宣判离婚的案例我们或许都听过,直接两人去民政局默默办理离婚手续的我们也曾见过,可是,在监狱里办理的离婚案你听说过了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的内容。
“感谢法官们,你们为了我的事情跑这么远的路,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太谢谢你们了。”2014年6月27日,豫北一所监狱内,办完调解手续,当事人林某感慨地对惠济法院的法官说道。
6月27日,惠济法院法官奔赴百里之外的一所监狱,现场调结一起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08年,原告林某和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月举办了婚礼。2011年,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由于性格不合,两人之间摩擦不断,加之赵某没有固定工作,家中收入全靠林某维持,两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2012年,因一时糊涂,赵某参与了一起抢劫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某也对赵某彻底失去了信心,于2014年1月13日向法院请求离婚。
接到案卷材料后,考虑到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子女年幼,破碎的家庭对其有较大影响,主审法官徐彦召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全面地考虑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离婚后对孩子的影响等方面撤回起诉,但没有成功。
于是,考虑到赵某目前被羁押于豫北某监狱,为保障他的诉讼权益,徐法官决定将该案转移到赵某服刑的某监狱内进行审理。与狱方的积极协调沟通,并落实好办理监狱内开庭的相关事宜后,干警们驱车赶赴一百余公里外的该监狱。
到达该监狱后,法官们顾不上舟车劳顿,立即开庭审理此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也考虑到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长的问题,最终达成友好分手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女儿由林某抚养,赵某也答应出狱后会定时回去看望女儿。
此次法官驱车百里,到监狱内巡回审理案件,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