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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适用之婚姻登记的瑕疵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3   点击数:28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一方伪造身份证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即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与真实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我国法律之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撤销婚姻就只有一种情形——因胁迫结婚。所以,如果对配偶身份有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是否成立的问题,这里还涉及到民政部门。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办婚礼,与结婚证上的偶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愿。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场他人不能代理,但该规定是为确保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且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现实生活中会有这种情况,某女准备与其男友登记结婚时,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其已经于某年某年某日与某男登记结婚,某女自己根本就不知情,这时,她该怎么办?由于他们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又或是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以上情况,如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婚姻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登记错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纠正,婚姻登记机关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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