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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潮--隔代抚养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5   点击数:74

  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权,例如儿子去世后,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此时,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原则和精神来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母亲,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探望权。由于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按部就班,机械的照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驳回隔代直系长辈主张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的诉讼请求。这样做,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隔代直系亲属。隔代直系亲属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老人与其孙子女之间是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直系亲属也应存在。让他们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确认直系祖辈享有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责任,这并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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