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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解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5   点击数:3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1.本条第一款解读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彻底颠覆。

  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保护房屋购买者利益的良苦用心,实际上体现了高房价对婚姻伦理的冲击,这样的立法Σ害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于变相鼓励投资房地产。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完全可以通过借贷关系来解决,离婚时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此之外,还可以规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至于子女和其配偶之间对房产是按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或按份的比例,交由他们自己处理。

  该条规定很明显是针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产权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本条第二款解读

  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

  结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父母双方均出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所购房屋也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虽然此项规定对物权法有突破性的规定,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可以防止一方以婚姻作为交易的投资行为,打破了部分人恶意的结婚离婚,结上几次婚就可以分得大笔财产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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