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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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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法律热点】人大立法解释公民姓名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03 点击数:25
来自:新华网
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新难题。比如“李XX”改成“木子XX”、凌晨出生的宝宝就姓“晨”、给宝宝取名“王A”。 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10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了法律解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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