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法律资讯 > 正文

【法律热点】人大立法解释公民姓名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03   点击数:25

  来自:新华网

  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新难题。比如“李XX”改成“木子XX”、凌晨出生的宝宝就姓“晨”、给宝宝取名“王A”。 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10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了法律解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