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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家暴事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0   点击数:80

  明星家暴的现象,在当今娱乐圈可谓比比皆是,只要你输一个“明星家暴”,跳出的是一个又一个实例。近日,台湾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该女明星鼻梁上全是血迹,脸有些变形,背部也有一大片瘀青。她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脸上扭曲地向外界哭诉对方的暴行。

  该男方得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 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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