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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定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16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呢?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缺失。

  《婚姻法》本身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由于《婚姻法》并未对对“孳息”的概念做规定,这就使得学者们对 “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产生广义与狭义之分。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就增值而言,它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一方面,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炒房客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所以综上所述,有待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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