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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15

  就针对夫妻个人财产这个问题而言,法律中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双方离婚时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中: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这里所谓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哪些?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因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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