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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341

  有配偶者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解释,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第二,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三,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第四,要有充分的人证;

  第五,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第六,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

  在实践当中,可以注意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收集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收集证据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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