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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取证之间接证据的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6   点击数:24

 

  1. 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如果间接证据本身缺乏真实性,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但由于间接证据相比之下更易取得,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中间接证据数量较多,也可能真假并存,因此需要查证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

  2.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因此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应注意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 间接证据须具有一定数量

  间接证据须具有一定数量,且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应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指向一致,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主要事实之间均不应有矛盾,如有矛盾,则须进一步收集查证,合理排除矛盾。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即所有证据都有指向一个人向受害妇女施暴的,只能是其丈夫,而不是别人。而且间接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只有把数个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断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通常称之为证据链,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在该证据链中,每个间接证据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不可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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