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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250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问题在于,无过错方如何证明一方有上述行为,又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呢?

  证明过错方有上述事实,离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有上述行为的证明,当发生一方有第三者、重婚、通奸、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可能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进行调解,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提供证明。

  2.公安机关证明和案卷材料。一方有有第三者、重婚、通奸、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另一方如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案卷存档。公安机关可以出具证明,案卷材料也可以证明事实。

  3.法院作的判决书。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经审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效的证据。

  4.夫妻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是有效证据。

  5.知道事实真相的证人的证言。

  6.证明一方有上述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

  7.一方的手机通讯记录、电子邮件、QQ记录等。

  8.如果一方与第三者生了孩子,亲自鉴定(DNA)鉴定也是有力证据。

  9.物质损失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伤残鉴定、医疗费票据、护理费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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