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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42

 

  当我们提出一个客观事实以后,我们必须要有支撑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据,只有这样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而在离婚案件中,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常见证据为下述五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表等,但书证的具体物质载体不限于纸面材料,对于石碑、竹木等非纸类材料也可成为载体。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过错的书证形式有:信件、保证书、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结婚证、公证书、借条、报案记录等。而书证的调取,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如物品的长、宽、高、质量、痕迹等特征。相对于书证来说,物证一般具有较为直观的特征。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物证有:照片、毛发、性辅助用具、实施暴力器具、纪念物品等。对于物证的提取,同样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直观准确、客观性强、信息量大、能连续展示运动画面等优点,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视听资料有:电话录音、手机录音录像、录音笔录音、摄像机摄像、针孔摄像头摄像等。对于视听资料的提取,多为当事人自行提供,也有委托律师调取。在实践中,还有委托私人侦探进行偷拍偷录的情况。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一类是自然人证人。在实践中,单位证人的证词,由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词即可;而自然人的证词,则一般要求出庭作证。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在民事诉讼活中,由于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在要求鉴定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鉴定主要为:亲子鉴定、伤情鉴定、精神状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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