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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成妻子“情夫”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2   点击数:40

  【案情简介】

  杨某,27周岁,与年满20周岁的何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且长期在外务工,5月份回家探望家人,偶然发现妻子与他人保持暧昧的短信,妻子见无法隐瞒,只好坦承自己与他人曾在家中发生一次不正当关系。事后,杨某以和为贵,对妻子警告后表示原谅。杨某认为家里风平浪静,在10月份回家,仍然发现妻子与他人的暧昧电话记录,妻子不愿意与杨某谈话,离家出走,杨某将一切过错归咎为妻子何某的”情人”,最后通过电话号码确定情夫位置,带上好友与木棍,痛打情夫,结果造成情夫被打成双侧肋骨7根骨折,左手掌多发性骨折。

  【以案说法】

  成都沈辉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杨某合伙朋友对妻子的”情人“进行殴打,造成受害者重伤,杨某的主观意图是致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行为的结果造成双侧肋骨7根骨折,左手掌多发性骨折。杨某行为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常年分居,感情平淡不可避免,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配偶一方出现外遇,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保护家庭,比如,搜集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短信,或者是其他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配偶赔偿,如果采用过激的人身伤害,造成的局面只能是家庭支零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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