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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证妻出轨公证其电邮 妻起诉侵犯隐私败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5   点击数:42

  【案情简介】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在双方的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3份公证书,显示了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法院采纳丈夫提供的证据,判决离婚,但是妻子随后以公证处的行为侵害了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公证处的行为没有侵犯隐私权,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当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体现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出于权利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先确定哪种权利需优先得到保护。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可见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已经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忠实请求权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在李某有理由相信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在诉讼这样特定的时间阶段,法律应保障配偶正当的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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