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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第三者是否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107

  通读《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婚姻法》中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那么,“婚外情”中的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从《婚姻法》中时可以发现没有相关依据的。

  通常而言,“婚外情”中的第三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那么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而言,可根据她的社会危害性区别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第三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应当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看出,从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是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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