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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彩礼你该如何成功要回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23   点击数:54

  导读:生活中我们会遇见这样的事情: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会按照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可是,如果双方最终并未结婚,或者后来离婚,男方送出去的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基本案情】

  农民工小张打工几年,攒下四万元钱。他相中一个姑娘小李,订婚时给了李家两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夫妻接触多了,感觉并不合适,双方最终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两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

  【双方争议】

  小张说这两万元来得不容易,给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小李却说,婚结不成是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俩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张与妻子小李两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二人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行为未导致小张生活困难,故法院不支持小张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沈辉: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礼节,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在我国现阶段不少地区普遍存在。

  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又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应该酌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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