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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拥有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629

  伴随离婚率的不断飙升,许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又会和他人重新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就会出现许多身份关系,如:继父母与继子女等,这也必然使得现在的家庭结构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那么,就会出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对于继子女的监护权,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条规定可知,该条规定也适用于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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