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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的限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1   点击数:2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子女的监护权是无法被剥夺或限制的,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或其他人)在由于虐待、遗弃,对未成年子女犯罪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的,法院就会考虑取消(即剥夺)或限制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监护权。

  我国法律根据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子女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现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在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他变更监护权的诉求的。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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