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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9   点击数:23

   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发布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军人结婚的特别要求包括:

  【军人结婚年龄的要求】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士兵对象的地域限制】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士兵结婚期间的限制】

  军队院校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程序的限制】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另外,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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