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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9   点击数:14

  

        一.军婚概述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军人离婚之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那么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基于军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的保护。那么军人在离婚之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军人离婚之时的财产处理如下:

  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时,首先要分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夫妻个人财产,对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即归个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我国的法律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也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因而在军婚中我们要注意几种特殊类型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1.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三.军人离婚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在离婚中除了涉及财产问题以外,还会涉及子女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军人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我国法律对军人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有无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军婚中,对子女扶养问题作如下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因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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