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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中的起诉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10

  

       一谈到起诉,在所难免会涉及到法院管辖的问题,那么在军人离婚中,法院的管辖又是怎么样的,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1.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2.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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