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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点:离婚协议书的变更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217

  

    在我国,双方离婚采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书,但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后,一方会感觉自己吃了亏,想要更改离婚协议。那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该怎么做?可以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吗?

  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则准予离婚。但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由此可看出,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交给民政局,没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协议离婚的。

  [律师指点一]: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可以变更离婚协议吗?该如何进行变更?

  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变更离婚协议的方法: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是没有生效的。因此夫妻可协商变更离婚协议书,也就是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夫妻一方想变更离婚协议书,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想要变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只要不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就是无效的。)

  [律师指点二]: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可以变更离婚协议吗?该如何进行变更?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这种情形并不是绝对的,对此我国法律中的明文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而在离婚登记之后,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是不能变更离婚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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