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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应注意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4   点击数:21

  

  当前,由于中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社会婚姻状况越来越不稳定,致使婚外性行为增加和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现,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亲子鉴定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开始出现,而且市场需求日益扩大,各种鉴定机构、中介机构也应运而生。

  【亲子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办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主动申请的原则。这是指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必须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笔者以为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亲子鉴定;反之,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一方申请的情况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3、从严掌握、谨慎适用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适用的不慎就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精神受挫,生活失去目标方向,进而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积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形成和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成材的角度出发,从严掌握,谨慎适用,并需做好鉴定的保密工作。

  【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结论的应用】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其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合法性,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鉴定程序必须合法。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做司法鉴定;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私自委托进行亲子鉴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委托人的证据使用。因此,如果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亲子鉴定如并非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很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2、鉴定机构合法,鉴定人员具有合法资质。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包括鉴定从业人员)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示程序,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综上,亲子鉴定结论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者,经过法庭质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亲子鉴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为当事人保密。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原夫妻双方的隐私,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审理时应依法不公开审理,有关鉴定报告应予保密,在有关的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2、应尽量进行调解结案。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的,考虑到上述所论述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从有利于团结、和睦和社会稳定等情况出发,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调解结案。

  3、单独就亲子鉴定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就亲子鉴定问题起诉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可告知其向其它有关部门要求解决。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需由当事人向法院自愿申请方可启动,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时,必须遵循保护妇女儿童,从严掌握、谨慎适用的原则,努力增进团结、防止矛盾激化。人们在申请亲子鉴定的同时,也要思之再三,力争构建维护一个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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