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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4-01   点击数:11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能谈得上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但是在法定离婚中存在特殊的情况,如女性在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而女方不同意的话也应该认定是无效的。

  案例:

  某县一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01年11月举行婚礼,2002年3月5号补办登记手续,2002年8月20号生育一男孩,婚后由于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和了解,王某对张某产生隔阂,便于2003年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女方是属于在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符合婚姻法关于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法院应该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与此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女方不同意有效,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该无效。但是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因为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那么怎样正确理解《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这段时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几种情况: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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