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诉讼离婚 > 正文

一方失踪的离婚诉讼是否以宣告失踪为前置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4-08   点击数:37

  失踪人员的婚姻并不会因失踪人员失踪而自动解除。失踪人员的配偶如果想解除和失踪人员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为了能确保法院判决离婚,还可以在起诉前先申请对失联人员宣告失踪,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目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其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那么对一方失踪后的离婚诉讼是否应当以宣告失踪为前提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公民下落不明,如果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宣告失踪与离婚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或死亡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诉讼。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处适用的法条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而不是婚姻法的第32条第4款。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笔者认为,该规定的设立是指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而提出离婚的情形,而并非为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创设前置程序。宣告失踪作为存在于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相关性制度,本无解决离婚的功能。所以,一方失踪后的离婚诉讼,不需要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于婚姻关系,主要看其配偶此时的婚姻状态,如配偶尚未再婚,双方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再婚后离婚或配偶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对于财产方面,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再的,适当补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