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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2   点击数:54

 

  

  

  非婚同居关系介乎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的同居关系之间,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仅规定“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非婚同居”在学界仅指未婚异性之间的无婚、有性同居,其含义完整表述为: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没有成立婚姻身份关系的合意,而自愿、稳定地保持以两性结合为内容的共同生活关系。因此,非婚同居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同居双方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第二,同居双方既无缔结婚姻的合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同居双方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第四,同居双方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1.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制度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可分为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财产制度应有两种确定方式,即约定制和法定制。同居期间财产制度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主,以法定财产制为辅。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财产制。

  同居双方可以在同居之前或同居期间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财产的最初取得人或原所有人所有, 无法证明原所有人的归双方共同所有。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形式合法,就应当承认其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事后又达不成协议的, 则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2.非婚同居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权的行使

  在非婚同居期间,双方的个人财产, 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原则上由个人行使,一方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经对方同意或授权,或为共同生活需要占有、使用的除外。

  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都享有处分权,但一方处分共有财产应事前与对方协商或事后及时告知对方得到追认。对于共有财产, 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超出约定的范围又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物的,则该处分为无权处分,应按照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处理,权利人不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时,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人不得以处分行为无效为由阻止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擅自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或第三人是无偿取得共有物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并且可以要求擅自处分人和恶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

  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一般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即可解除。双方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或达成协议的,只要这个约定或协议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当按约定和协议来分割。同居双方就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居关系解除时,原则上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应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财产,应按解除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实行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实行平均分割。

  4.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债务负担

  非婚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可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5.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到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的规定只涉及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前文提到的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分类、同居双方的财产权等问题没有涉及。

  《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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