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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长达多久可认定双方为事实婚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4   点击数:18

  两人同居并不代表两人之间存在事实婚姻,两者不仅不相等,而且在时间、范围、确认机关、处理方式、认定等方面都区别。因此,在认定重婚罪名时,需对此关系作出明确区分。

  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为:

  第一,经查确实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第二,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但是也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作为同居关系而判决解除;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一并解决。

  另外,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不能包括在共有财产之内。在分割同居财产时,一般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而同居与事实婚姻都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共同生活,但是两者在时间、范围、确认机关、处理方式上有重大区别:

  第一,时间界限,即条件相同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时间不同而性质有别。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个时间界限。

  第二,范围界限。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必须具备这四大特征,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围较广,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除外,其他均为同居关系。

  第三,确认机关不同。事实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确认权,并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对于同居关系,行政、司法机关均有确认权。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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